第二十一章 今晚住露营用品店,逃亡也算业配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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」 同一时间,周明回到分局。 他的桌上多了一份罗马奔的协助查找资料。 文件只有四页。 第一页是基本身分与照片。 第二页是水果摊影片的事件说明。 第三页记载罗马奔涉嫌散播经剪辑的不实资讯,可能持续煽动市场经营者对抗正常管理。 第四页没有立案编号,只有一行要求: 「找到本人,带回了解情况。」 周明把四页文件重新看了一遍。 1 没有传唤。 没有拘留。 也没有任何证据说明罗马奔存在人身危险X。 他登入案件系统,搜寻最初的水果摊影片。 系统附件只有十七秒版本。 画面从老人推着水果车向前开始,两名执法人员伸手阻挡,双方发生拉扯,老人倒地。 如果只看这十七秒,确实可能理解成老人拒绝配合。 周明又找到罗马奔後来提出的内容申诉。 申诉案件不在公安系统里,却被当作「持续传播意图」的佐证写进协查材料。 他拨了一通电话。 1 「我要申诉附件里的四十七秒原始影片。」 电话另一端回答:「案件材料不是已经有影片了?」 「只有十七秒。」 「关键内容都在里面。」 「是不是关键内容,要看完整影片才知道。」 「周警官,上面只是让你协助找人,不是让你重新调查水果摊。」 「找人的理由写着他散播剪辑影片。我需要确认影片是否剪辑。」 对方沉默几秒。 「我帮你问。」 晚上十点四十一分,四十七秒原始影片被加入案件附件。